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2年度,141號
SLDV,112,司他,141,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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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原 告 楊蓁
被 告 車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2月27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 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 萬7,193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400元, 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00元。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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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