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鄭合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合成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 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 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 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 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應 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同 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薩摩亞商 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 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決議錄、願任同意書、保管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司字第423號、112年度司司字 第304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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