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54號
SLDV,112,勞補,254,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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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伍佰柒拾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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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