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李偲瑀
輔 助 人 呂真玲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婷即億達商行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12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
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
判費為6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