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2年度,13號
SLDV,112,全聲,13,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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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進龍
相 對 人 田紘宇
法定代理人 田俊賢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九 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 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1 年度全字第92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 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依首揭說 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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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