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57號
SLDV,111,重訴,257,202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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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白力予
芸菲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嘉雯
被上訴人 白莊碧霞
法定代理人 白東明
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85,7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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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