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24號
SLDV,111,重訴,224,2023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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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李錦嬌 住○○市○○區○○街0巷0弄00號
陳亭華
被 上訴 人 賈印霞
賈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等語,可認係就本訴敗訴部分及反訴均提
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仟伍佰捌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計算式:2700萬元+1412
萬元+473萬0356元+9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貳萬參仟
參佰伍拾貳元(如未就本訴敗訴部分及反訴全部上訴,請自行核
算),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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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