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陳彥榤
周芷妘
被 上訴人 陳煌益
林朝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萬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