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曾格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啟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