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翊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邱菊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7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