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邱山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慶和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