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66號
SLDV,103,訴,966,2023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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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邵雪紅
邵雪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勝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至5號土地備考欄關於「所有權人:邵雪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所有權人:邵雪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至5號土地備考欄關 於「所有權人:邵雪吟」之記載,顯為「所有權人:邵雪紅 」之誤寫,此觀該判決原本及正本內容均載邵雪紅為附表編 號1至5號土地所有權人即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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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