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18號
原 告 余湘雲
被 告 鄭育賢
張家豪
鄭建宏
楊子霆
吳郁群
周長鴻
林品翔
陳義方
郭宏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