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14號
SLDM,112,附民,714,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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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4號
原 告 黃鼎盛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柯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訴字第21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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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