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楊心蕙
被 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謝承佑
呂政儀
鄭文誠
張家豪
劉宏翊
邱柏倫
吳秉恩
曾忠義
林順凱
李佳文
吳政龍
鄧為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傅榆藺、陳樺韋、蔡博臣、涂世泓、鄭育賢 、謝承佑、呂政儀、鄭文誠、張家豪、劉宏翊、邱柏倫、吳 秉恩、曾忠義、林順凱、李佳文、吳政龍,因妨害自由等案 件,經本案判決有罪,原告確因其等犯罪而受有損害,惟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鄧為至被訴詐欺 原告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