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04號
SLDM,112,附民,504,202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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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楊心蕙

被 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謝承佑

呂政儀

鄭文誠

張家豪


劉宏翊

邱柏倫


吳秉恩

曾忠義
林順凱

李佳文

吳政龍

鄧為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傅榆藺、陳樺韋蔡博臣涂世泓鄭育賢謝承佑呂政儀鄭文誠張家豪劉宏翊邱柏倫、吳 秉恩、曾忠義、林順凱李佳文吳政龍,因妨害自由等案 件,經本案判決有罪,原告確因其等犯罪而受有損害,惟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鄧為至被訴詐欺 原告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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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