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81號
SLDM,112,附民,1281,202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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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
原 告 陳紅杏
被 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謝承佑

呂政儀

鄭文誠

張家豪


鄭建宏

劉宏

邱柏倫


吳秉恩

曾忠義
李佳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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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