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2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張富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