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基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8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周基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 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