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30號
SLDM,112,金訴,330,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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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思伯


輔 佐 人 劉澤恩
選任辯護人 洪宗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2183號、第2184號、第2185號、第2186號、112年度
偵字第549號、第2480號、第2744號、第3302號)及移送併辦(1
12年度偵字第8081號、第5184號、第5254號、第5736號、第5770
號、第5802號、第8970號、第9322號、第17426號、第20907號、
第20957號、第234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巳○○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 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 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 戶供己使用,應可預見將銀行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 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 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基於縱 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 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前,欲以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之對價,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容任該詐騙集團成 員持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所示 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等均 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操作網路銀行或 持本案帳戶提款卡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或提領殆盡, 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丑○○訴由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寅○○、戊○○、 申○○卯○○、C○○、丙○○、B○○、E○○、宇○○、壬○○、己○○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D○○訴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 分局、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 偵查起訴、天○○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宙○○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 德分局、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庚○○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魏溫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玄○○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午○○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謝家佑訴由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 局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未○○訴由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令轉士林地檢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巳○○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 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 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巳○○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 承不諱(金訴卷第244頁、第24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告 訴人/被害人」欄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警詢中證述之內容大致 相符(詳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並有第一商業 銀行總行111年8月17日一總營集字第96775號函暨附件本案 帳戶基本資料、111年7月1日至31日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1333號卷【下稱偵字第 21333號卷】第12頁至第37頁)及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



欄各編號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 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 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號裁定主文參照)。查本案被告基於不確定故意,提供 本案帳戶資料予真實身份不詳之人,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對如 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 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之時間,將如附表「匯 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 網路銀行或持提款卡將該等款項自本案帳戶轉匯、提領一空 ,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 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同時掩飾、隱匿詐 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㈢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81號、第5184號、第52 54號、第5736號、第5770號、第5802號、第8970號、第9322 號、第17426號、第20907號、第20957號、第23436號併辦意 旨書所載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本案帳戶之犯罪事實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以偵查及歷次審判 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 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 於原審及本院歷次程序中自白洗錢犯罪,爰依修正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想像競合犯之處 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 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 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 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 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 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 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 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就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部分,業已自白不諱,因被告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 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係從重論以幫助洗錢罪,是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預見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 ,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因貪圖對方所 稱10萬元對價,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致告訴人、被 害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 易安全及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已坦承不諱,惟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 後態度;併衡以被告前無詐欺之前科紀錄,有被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衡以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被害人之人數及所受損害等;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需扶養母親 ,以打零工為生(金訴卷第283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及其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金訴卷第285號),前經本 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09號民事裁定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物,自以實際所得者為 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 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幫助犯僅 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 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 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 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 收。
 ㈡經查,被告未因本案獲得利益,業經其於警詢時陳明在卷(1 12年度偵字第5736號卷第17頁);又被告固提供本案帳戶資 料予他人,而為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惟查無證據證明 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遭詐欺而交付之財物 係由被告親自收取或提領,或被告就該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 管領處分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無從就被害人匯入本案 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乙軒、蔡啟文蔡東利、陳銘鋒、錢義達、江耀民移送併辦,檢察官簡愷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亥○○(已提告)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第2184號、第2185號、第2186號、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480號、第2744號、第3302號起訴書(下稱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9日,以LINE結識亥○○,假借徵求助理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45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21333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21333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 ⒊LINE對話記錄擷圖【亥○○、Leo李思源/財務醫生】、【亥○○、forexlimixed財務部門】(偵字第21333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 ⒋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偵字第21333號卷第53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葉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1333號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5頁) 111年7月19日12時4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7月12日,應予更正】 76,000元 2 丑○○(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間,以投資廣告連結結識丑○○,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賺錢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3時30分許 22,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19號卷【下稱偵字第22219號卷】第5頁至第6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22219號卷第13頁) ⒊LINE對話記錄擷圖【丑○○、Leo李思源/財務醫生】、【丑○○、線上客服中心】(偵字第22219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2219號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2頁) 3 辰○○(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24日,以臉書廣告連結結識辰○○,佯稱招募小幫手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5時13分許 30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570號卷【下稱偵字第22570號卷】第6頁至第9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22570號卷第25頁) 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辰○○、蝦好康 訊息較多請耐心等候回復】、【辰○○、特助笑笑】、【辰○○、領導-楊冠廷】、【辰○○、Happy蝦蝦購】、【辰○○、MF線上客服】(偵字第21333號卷第27頁至第37頁) 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2570號卷第38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4頁) 4 黃○○(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4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結識黃○○,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4日15時11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830號卷【下稱偵字第23830號卷】第6頁至第8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黃○○、客服】、【黃○○、佩姍助理】(偵字第23830號卷第14頁至第18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23830號卷第19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3830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5 辛○○(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自111年6月間,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辛○○,假借儲值消費可獲高額回饋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1日22時4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2時47分,應予更正】 1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9號卷【下稱偵字第549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 ⒉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字第549號卷第40頁至41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辛○○、凱翔】、【辛○○、官方客服】(偵字第549號卷第42頁至第46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47頁) ⒌屏東市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49號卷第32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56頁至第57頁) 6 寅○○(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5日,以臉書社團結識寅○○,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31分許 25,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72頁至第74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寅○○、客服】、【辛○○、佩姍助理】(偵字第549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88頁) 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49號卷第76頁至第78頁、第81頁至第84頁) 111年7月12日12時32分許 25,000元 7 戊○○(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7】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24日,以臉書家庭代工廣告為由結識戊○○,假借投資國際黃金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3時3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3時15分,應予更正】 70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93頁至第95頁) 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偵字第549號卷第98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戊○○、巧婷】(偵字第549號卷第103頁) ⒋詐騙網站SchoolBtctTW網頁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104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549號卷第106頁至第108頁、第120頁至第121頁) 8 申○○(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27日,以交友軟體JUST DATING結識申○○,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6時3分許 3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170頁) ⒊詐騙平台網站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171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申○○、涵】(偵字第549號卷第172頁至第17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549號卷第134頁、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56頁至第157頁、第176頁至第177頁) 9 卯○○(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9】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以交友軟體Omi結識卯○○,佯稱蝦皮邀請碼可獲現金回饋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4日18時55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188頁至第191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卯○○、承】(偵字第549號卷第193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194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549號卷第184頁至第186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12頁至第213頁) 10 C○○(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臉書家庭代工廣告為由結識C○○,假借投資比特幣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9時53分許 100,000元 【起訴書誤將四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216頁至第220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549號卷第224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236頁至第237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C○○、詐騙集團成員】、【C○○、客服】(偵字第549號卷第225頁至第232頁) ⒌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字第549號卷第238頁至第239頁、第246頁至第249頁) 111年7月15日9時53分許 100,000元 111年7月15日12時28分許 260,000元 111年7月16日11時25分許 40,000元 11 地○○(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IG廣告結識地○○,假借投資虛擬幣、美金、黃金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10時26分許 10,000元 【起訴書誤將四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被害人地○○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254頁至第256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257頁) ⒊投資平台Schoolbtctw網頁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260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49號卷第261頁至第262頁、第266頁至第267頁、第278頁至第281頁) 111年7月15日10時27分許 10,000元 111年7月15日10時27分許 10,000元 111年7月16日12時48分許 10,000元 12 丙○○(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8日,以交友軟體WeDate結識丙○○,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11時02分許 50,000元 【起訴書誤將四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287頁至第290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292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丙○○、lucky kitty】、【丙○○、Patti雨格】(偵字第549號卷第294頁至第296頁) ⒋投資平台網頁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296頁) ⒌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549號卷第286頁、第297頁至第302頁、第312頁至第313頁) 111年7月15日11時03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6日12時29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6日12時29分許 50,000元 13 B○○(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交友軟體結識B○○,假借投資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316頁至第3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B○○、Roune客服】(偵字第549號卷第328頁至第336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330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49號卷第318頁至第321頁、第325頁至第327頁) 111年7月18日14時03分許 80,000元 14 E○○(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6日,以臉書社群廣告結識E○○,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5時37分許 1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341頁至第343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549號卷第347頁至第351頁) 15 宇○○(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7日,以臉書社團廣告結識宇○○,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1時46分許 5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362頁至第365頁) ⒉臉書社團廣告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375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宇○○、林美蓮】、【宇○○、客服】(偵字第549號卷第376頁至第383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384頁至第38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49號卷第361頁、第366頁至第367頁、第370頁至第371頁、第374頁、第388頁) 111年7月18日11時47分許 50,000元 16 壬○○(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7日,以臉書求職廣告結識壬○○,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2時44分許 5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391頁至第394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396頁) ⒊臉書求職廣告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398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壬○○、巧婷】、【壬○○、總監】(偵字第549號卷第398頁至第401頁) ⒌詐騙網站SchoolBtctTW網頁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401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549號卷第402頁正反面、第407頁至第408頁、第410頁) 111年7月1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17 己○○(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9日,以IG求職廣告結識己○○,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2時54分許 4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549號卷第415頁至第4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己○○、Julia 盈珊】、【己○○、Noah】(偵字第549號卷第424頁至第427頁) ⒊投資平台網頁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428頁、第430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9號卷第428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49號卷第414頁、第418頁至第419頁、第422頁) 18 D○○(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LINE結識D○○,假借電商買賣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2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2時42分,應予更正】 52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80號卷【下稱偵字第2480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偵字第2480號卷第44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480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 111年7月19日12時39分許 126,100元 19 癸○○(已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4月10日,以臉書結識癸○○,假借操作博弈遊戲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44號卷【下稱偵字第2744號卷】第11頁至第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癸○○、詐騙集團成員】、【癸○○、case小助手】、【癸○○、Mina指導員】、【癸○○、Camco線上客服】、【癸○○、日盛金融陳專員】、【癸○○、B.F.C線上客服】(偵字第2744號卷第75頁至第102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744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103頁至第105頁) 111年7月16日19時40分許 100,000元 20 A○○(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1日,以LINE結識A○○,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15時34分許 80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A○○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02號卷【下稱偵字第3302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3302號卷第56頁) ⒊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偵字第3302號卷第57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A○○、坤】(偵字第3302號卷第58頁、第60頁) ⒌投資平台網頁擷圖(偵字第3302號卷第60頁) ⒍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竹村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302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55頁 21 天○○(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1號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2日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天○○,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8時32分許 75,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1號卷【下稱偵字第8081號卷】第11頁至第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天○○、詐騙集團成員】、【天○○、客服】(偵字第8081號卷第43頁至第58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8081號卷第54頁、第57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081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 111年7月14日11時4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時43分,應予更正】 75,000元 22 宙○○(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80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1日,以Youtube賺錢廣告結識宙○○,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4時15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分許,應予更正】 8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號卷【下稱偵字第5184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字第5184號卷第53頁至57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宙○○、Milk牛奶】、【宙○○、洪元帥】、【宙○○、立即上工】(偵字第5184號卷第59頁至第77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184號卷第61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184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23 未○○(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80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5月19日,以臉書徵才廣告結識未○○,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6時17分許 10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601號卷【下稱偵字第35601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未○○、凡眾派工】、【未○○、客服】、【未○○、魚的水團隊 湘妮團隊】、【未○○、Ke湘妮】(偵字第35601號卷第25頁至第61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01號卷第15頁至第24頁) 111年7月12日16時18分許 76,000元 111年7月12日16時35分許 24,000元 111年7月16日19時3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9時35分,應予更正】 13,850元 111年7月16日21時05分許 35,000元 24 乙○○(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80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日,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乙○○,佯稱領取蝦皮指定回饋商品,可獲回饋金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1日21時45分許 3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36號卷【下稱偵字第5736號卷】第89頁至第90頁) ⒉乙○○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客戶當日交易明細查詢(偵字第5736號卷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10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乙○○、銘】、【乙○○、客服】(偵字第5736號卷第141頁至第251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736號卷第95頁至第98頁、(偵字第5736號卷第118頁、第131頁、第138頁) 25 子○○(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80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5日,以交友軟體緣圈結識子○○,佯稱參加蝦皮回饋活動可賺錢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4時56分許 1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70號卷【下稱偵字第5770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子○○、詐騙集團成員】、【子○○、本穎】、【子○○、單-另200-AnAn】(偵字第5770號卷第59頁至第118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770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43頁) 26 戌○○(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80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自111年7月中,以LINE結識戌○○,假借投資國際黃金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2時47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802號卷【下稱偵字第5802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戌○○、7/20 2點…規劃】(偵字第5802號卷第50頁至第58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802號卷第54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802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45頁、第47頁至第48頁) 111年7月18日12時48分許 30,000元 27 庚○○(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970號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4日,以臉書徵才廣告結識庚○○,假借投資股票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4時58分許 【併辦意旨書疏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15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970號卷【下稱偵字第8970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8970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 ⒊臉書徵才廣告擷圖(偵字第8970號卷第81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庚○○、陳芷姍】、【庚○○、客服】(偵字第8970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970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59頁至第61頁) 111年7月12日15時2分許 【併辦意旨書疏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50,000元 28 魏溫嫺(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322號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臉書投資廣告結識魏溫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魏溫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17分許 【併辦意旨書疏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20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魏溫嫺於警詢之陳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322號卷【下稱偵字第9322號卷】第67頁至第75頁、第77頁至第81頁) ⒉魏溫嫺提供詐騙平台相關資料(偵字第9322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第129頁至第131頁) ⒊魏溫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偵字第9322號卷第121頁至第123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字第9322號卷第128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9322號卷第65頁、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39頁) 29 玄○○(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907、20957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4日前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玄○○結識,佯稱請玄○○幫忙領取蝦皮優選買家回饋商品,致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21時40分許 20,000元 ⒈玄○○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907號卷【下稱偵字第20907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表(偵字第20907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39頁、第55頁、第47頁、第49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0907號卷第67頁) 111年7月16日21時42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6日21時44分許 30,000元 30 午○○(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907、20957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某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獲利廣告,嗣午○○於111年6月10日點擊網址加入LINE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開通投資網站帳號並操作可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4時25分許 3萬元 ⒈111年8月1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957號卷【下稱偵字第20957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0957號卷第15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9頁、第89頁、第9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20957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0957號卷第87頁) 31 酉○○(已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426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分享平台Youtube刊登在家工作賺外快廣告,嗣酉○○於111年4月29日點擊該網址並加入LINE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HiTechVm」網站,佯稱在該網站可以操作期貨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5時24分許 5萬元 ⒈酉○○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426號卷【下稱偵字第17426號卷】第15頁至第18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7426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7426號卷第19頁至第27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17426號卷第28頁) 32 黃詩評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36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詩評結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詩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35分許、中午12時38分許、中午12時4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7分,應予更正) 5萬元、5萬元、2萬元 ⒈黃詩評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甲○112年度偵字第23436號卷【下稱偵字第23436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3436號卷第45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23436號卷第45頁至第50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3436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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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