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85號
SLDM,112,訴,285,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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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宏文


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宏文於民國112年1月29日6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載送告訴人吳秉航抵 達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前之目的地時,因 認告訴人未給付車資新臺幣(下同)675元即下車,雙方因 而在車旁發生口角,被告見告訴人自褲子前方口袋取出現金 一疊,再置入後方口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 之犯意,動手攻擊告訴人,於告訴人倒地而不能抗拒時,自 告訴人之口袋內取走10,500元後逃逸,嗣經警據報循線通知 被告到案,並經其同意搜索而扣得現金11,200元,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2年11月4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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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