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岳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 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 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 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所載),合先敘明 。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 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2年5 月23日)前所為;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 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2年5月26日)前所為,本院並屬 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刑
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 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 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查受刑人是否聲 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 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又因僅能就多數有期徒刑或多數罰 金刑分別合併定刑,雖聲請意旨並未敘明,然如附表所示 之3罪並非均有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宣告,故聲請意旨應 意在僅就多數有期徒刑或多數罰金刑分別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併予敘明。從而,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 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 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以前揭意見調查表就本件定 應執行刑表示應定有期徒刑7至8月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 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 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罰金刑部分之刑,分別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洗錢防制法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1年1月7日、同年月12日 (聲請書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112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軍少連偵字第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45號、第1746號、111年度偵字第10649號、112年度偵字第217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112年度士簡3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6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得易服勞役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32號(基隆地檢112年執助字第699號:113年8月11日滿)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42號(基隆地檢112年執助字第655號:執行中) 士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363號(基隆地檢112罰執助字第39號:113年9月16日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