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秩抗字,112年度,6號
SLDM,112,秩抗,6,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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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秩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薛玉君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於民
國112年6月30日、7月24日所為112年度士秩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薛玉君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17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前,與其弟弟薛浩信互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因認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千元,於法有據,抗告人之聲明異 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㈡抗告人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111年10月27日所作前 開罰鍰6千元之處分聲明異議,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12年6 月30日裁定駁回,並於同年7月7日確定,從而抗告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已非在本院士林簡易庭審理中,抗告人聲 請准予閱覽卷宗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相違,應予 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並未承認與他人互相鬥毆,是原處分認定之案發經 過 有誤,應撤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所為之罰鍰處分。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北市警同 分刑字第11130271111號處分書之法定程序尚未確定完成,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
三、經查:
 ㈠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 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被處罰 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 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 抗告;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 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 項 第1 款、第55條、第57條第2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亦有明文。 ㈡本件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下稱系爭案件), 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6千元,抗告人不服,經原處分 機關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1 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士秩聲字第4號裁定以聲明異議無理由 而裁定駁回,此有前開處分書及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士林 簡易庭112年度士秩聲字第4號卷〈下稱原審卷〉第10頁、第60 至61頁)。因抗告人違反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係屬專科罰鍰之規定,抗告人於原處分機關依法作成處分後 ,對原處分所為之聲明異議既經簡易庭裁定駁回,依同法第 57條第3 項規定,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自屬不 得抗告,是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非屬合法,應予駁 回。
 ㈢次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 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 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 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 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均僅限案件於起訴繫屬法 院後至裁判確定前之「審判中」,為法院應付與卷宗、證物 影本及准予檢閱卷宗證物之時期,尚不及於裁判確定後之期 間。次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規定準 用之。
㈣經查,系爭案件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 士秩聲字第4號裁定以聲明異議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業如前 述,而抗告人係於112年7月17日始聲請閱卷,有抗告人之民 事聲請閱卷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70頁 ),是斯時系爭案件之訴訟關係已消滅,抗告人已不具刑事 訴訟法第33條規定所指「審判中被告」之法律地位,是抗告 人之閱卷聲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是原審駁回 抗告人之閱卷聲請,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執詞指 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1條前段,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士林普通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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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