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士軒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0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孫士軒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依同 法第363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A女(真 實姓名詳卷)與被告業已和解成立,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0752號
被 告 孫士軒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 送達臺北市士林天母○○○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士軒(涉犯妨害秘密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代號AW00 0-H111449之成年女子(下稱A女)皆為址設臺北市大同區(地 址詳卷)思○數學臺北承德直營校之職員。詎孫士軒基於妨 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接續於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A 女在教室上課之機會,未經A女同意,擅自輸入A女手機密碼 ,侵入該手機,從事附表所示之行為,足生損害於A女。嗣 經A女發覺手機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孫士軒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兼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㈠111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署111年度數採字第290、291號及112年度數採字第1、2號數位採證報告。 ㈡現場監視器影像及截圖畫面。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輸入告訴人手機密碼之方式,入侵告訴人手機,並從事附表所示之行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 被告於111年6月11日所為係於密切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法 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均出於入侵告訴人手機 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所為111年5月21日、同年6月11日 及同年7月2日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安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子越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1 111年5月21日 11時57分許 思○補習班 閱覽A女未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內資料 2 111年6月11日 10時47分許至11時7分許 閱覽A女未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內資料 3 13時26分許至13時34分許 閱覽A女未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內資料 4 111年7月2日 11時04分許 閱覽A女未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內資料,並以LINE傳送訊息到孫士軒自己持用之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