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魏逢佐
魏明煌
魏逢佑
魏逢延
被 告 余禹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