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1號
KLDV,112,重訴,21,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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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魏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信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4,456元(
計算式:4,912,870+1,931,586=6,844,4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萬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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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