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王建智
王江山
王淑慧
王秋菊
王淑真
共 同 倪映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烱南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萬8,79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