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62號
KLDV,112,補,86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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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豪偉水電材料行即被繼承人劉金瑞繼承人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6萬6,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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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