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朱寶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鍵廷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
112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200,637元暨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僅於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查為1,2
00,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
0元,原告應再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