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19號
KLDV,112,補,819,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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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羅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南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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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