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0號
KLDV,112,補,760,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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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華忠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錦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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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