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29號
KLDV,112,補,729,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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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力帆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53,893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
依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美金匯
率32.395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8
64元(計算式:美金53,893元×32.395=1,745,864元,元以下四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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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