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2年度,17號
KLDV,112,家聲抗,17,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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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甲○○

代 理 人 林育杉律師
應受監護宣告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楊光律師
相 對 人 丁○○

利 害 關 係 人 戊○○

己○○

庚○○

辛○○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11
2年度監宣字第5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法院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三項廢棄。
選定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指定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丙○○(下稱丙○○)於原審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 人之母即應受監護宣告人乙○○(下稱乙○○)於民國107年因失 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 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丙○○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丁○○(下 稱丁○○)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原審則以:乙○○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之程度。從而,丙○○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參酌丙○○之主張及卷內相關事證,認丙○○為 乙○○之次女,關係密切適宜擔任監護人;而丁○○則為乙○○之



四男,為其至親,且有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業據 其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112年7月11日訊問筆錄),參以乙 ○○之最近親屬即其女辛○○、其子庚○○均同意由丙○○擔任監護 人,並由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丙○○提出之親 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審酌上情,原審認由丙○○擔任監護 人,應符合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丙○○為監護人,並指定 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甲○○(下稱甲○○)突接獲鈞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3號民事 裁定,甲○○與配偶乙○○所生次女丙○○背著甲○○為本件監護宣 告之聲請並獲鈞院選定為乙○○之監護人,惟原裁定罔顧甲○○ 之程序利益,前從未通知甲○○ 及其他關係人即次子戊○○、 三子己○○到庭主張事實及表示意見,未依最佳利益即率為選 定根本未曾照顧乙○○而屬不適任之丙○○為其監護人,以及指 定與丙○○有所不當配合之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顯 有認事用法之嚴重違誤,甲○○難以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内提起 抗告,懇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
㈡甲○○與乙○○結為連理數十載,鶼鲽情深,相互扶持,胼手胝 足,創業有成,積累不少財富。乙○○一直以來皆與甲○○、戊 ○○一家及己○○同住,同住之戊○○夫婦本於孝心,負起日常照 顧乙○○之重責大任,並與己○○共同聘僱外傭阿頓協助照護而 支出相關費用,如此無微不至之長年付出,乙○○看在眼裡, 於111年將其名下房地出售予戊○○之妻耿萬珍,並獲得甲○○ 之贊同。反觀丙○○已未對乙○○進行任何照顧多時,就連在乙 ○○於112年2月初進行胃造口手術出院後,仍依舊不聞不問未 曾探訪,卻又眼紅不滿乙○○對於耿萬珍之上述出售行為,甚 至在甲○○前因生病住進加護病房期間,竟與丁○○夫婦分工配 合進入家中,假意與乙○○聊天藉以支開,而潛入乙○○之房間 翻找金庫裡的東西,嗣為外傭阿頓撞見,行徑惡劣至極,顯 見丙○○並無照護乙○○之心,亦未善盡照顧乙○○之責,復由其 惡意欺瞞甲○○、戊○○一家及己○○等人進行本件監護宣告之聲 請,足更見其欲擔任監護人的動機絕非良善而別有他圖,甚 至還假造虛偽之親屬會議同意書提供予鈞院,致甲○○與戊○○ 、己○○皆未到庭陳述意見,原裁定誤信丙○○之不實說詞,未 依乙○○之最佳利益作出錯誤選定。
 ㈢依乙○○之最佳利益,甲○○既尚堪稱健壯,願負起照護乙○○並 擔任監護人,並深信同住之戊○○一家及己○○必能善盡孝道,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同意由平日尚會關心乙○○,能居間溝通 協調解決家人間的問題之長女辛○○為之。
 ㈣综上所述,依乙○○之最佳利益,爰聲明:⒈原裁定關於選定丙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部分廢棄。⒉上列廢棄部分選定甲○○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乙○○之監護人,指定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嗣於112年11月14日、具狀聲明:⒈原裁定廢棄。⒉上列 廢棄部分選定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指定戊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四、相對人丙○○則答辯略以:
㈠甲○○現年83歲行走需依賴拐杖,已罹患失智症,另其對乙○○ 有家暴行為,於111年6月間曾將乙○○打到手骨折,同年12月 又毆打乙○○致額頭受傷、鼻樑臉頰瘀青瘀血,丁○○質問甲○○ ,其竟稱是要乙○○去拿衛生紙自己跌倒所致。甲○○平日行為 不檢,曾與家中外勞亂來,還曾性騷擾過己○○前配偶何培偉 ,並不適宜擔任監護人。
 ㈡乙○○於106年8月22日開始因認知功能退化與精神行為症狀在 基隆長庚門診醫院神經科門診就診,依10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推知乙○○存款本金並不在少數,然至10 9年存款及利息被提領一空,其名下(新北市瑞芳區○○路00之 0號0樓)不動產也在罹患失智後以買賣名義移轉予耿萬珍, 卻未見乙○○帳戶内有價金流入,現乙○○財產只剩一筆不動產 ,甲○○與乙○○同住,卻任由乙○○財產減少,由其擔任監護人 對乙○○實屬不利。
 ㈢丙○○居住在乙○○住所對面,下班後會至乙○○處探視,甲○○年 邁無力照護,同住之戊○○、己○○都在外工作,戊○○配偶耿萬 珍經營麵店,均無法時時照顧乙○○,實際照護工作多由外勞 擔任。甲○○主張丙○○長期覬覦乙○○的財產,與丁○○翻找金庫 云云,丙○○否認,況且外勞阿頓與己○○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 關係,其立場已非客觀。乙○○財產目前只剩一筆不動產,存 款不知去向,丙○○有何所圖?只因不能坐視乙○○之財產繼續 消失才向鈞院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所提之同意書均是乙○○四 等親内之親屬所親簽,並聲明:駁回甲○○之抗告等語。五、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觀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法院為監護之 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 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 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六、經查:
㈠甲○○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辛○○與耿萬珍間LINE通訊軟 體對話截圖為證,核以前揭對話截圖,僅為耿萬珍向辛○○提 及丁○○等人有進入甲○○房間內翻找東西乙情,尚不足以證明 甲○○主張開金庫翻找等為真實。然就原審裁定關於選定丙○○ 為乙○○之監護人,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 顯有爭議,本院為審酌乙○○之利益,選定適任之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命本院家事調查官對兩造、家庭成 員為訪視調查,其綜合分析與評估為:「⒈受監護宣告人生 活情形:受監護宣告人病後欠缺自理生活能力,持續在自宅 接受居家照護,由兒女安排醫療養護事項,外籍看護則幫忙 打理生活照顧瑣事,而受監護宣告人現有住宅雖然較為陳舊 ,但住家環境乾淨有設計部分無障礙設施,居家環境安全尚 符合行動困難老者需要,亦有外籍看護同室照料。訪談中並 可觀察受監護宣告人體態氣色未有異常,周身清潔且穿著適 當衣物,家庭成員能給予關懷安撫,受照顧狀況尚無不妥, 且就外籍看護描述受監護宣告人子女早前時有探望關心,家 庭氣氛和睦融洽,只是近一、兩年因為家產紛爭,部分兒女 便少有到住家關心。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狀況:相對人丙○○ 等人指出受監護宣告人107年就經ICD編碼為失智症病並領有 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其於瑞芳地區農會及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的存款卻在同年大幅減少,某些具有高度價值的房產也單獨 移轉給戊○○配偶,己○○亦敘述受監護宣告人另有一筆價值高 達千萬的保險也憑空消失。其次按照抗告人與關係人戊○○說 明,受監護宣告人患病以後的資產應是抗告人統籌管理,所 屬動產都轉到抗告人名下,並將受監護宣告人房產交給兒女 ,其現有財產除了每月兩千多元的老人年金外應已無其他, 需要的花費則全由戊○○供應。然而抗告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 其他資產去向並無法交代清楚,也因受監護宣告人持有的各 個房屋產值懸殊,部分高單價的房產又集中給予戊○○夫妻, 丙○○等四人與己○○才會起疑。⒊監護人選評估:受監護宣告 人已婚,有四男兩女成年兒女六名,只是受監護宣告人的六 名子女因家產分配問題關係並不和睦,且因立場不同分為兩 派,其中相對人丙○○、丁○○與關係人庚○○、辛○○都質疑抗告 人是受到關係人戊○○影響,才將受監護宣告人資產作出不公 平的分配,皆推舉丙○○出任監護人,藉以保護受監護宣告人



財產利益。關係人己○○雖然不願意明確表態,但也認為抗告 人處事偏頗,態度上採取認可多數手足推舉之人來執行監護 職務以求取公平正義。抗告人則不滿丙○○等四人未經告知逕 自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無奈抗告人已屆耄耋之年且行 動不便,日常生活多需他人幫忙照料,無法勝任配偶之監護 職責,僅認可信賴戊○○承擔監護使命。經深入了解應受監護 宣告人往日生活狀況與病後接受照護情形,則知道受監護宣 告人過往家庭關係和樂,眾兒女都具孝心,能夠分工合作打 點受監護宣告人病後事務,受監護宣告人亦獲得妥善照料。 然而自從去年底受監護宣告人房產異動情形曝光以後,一場 家庭風暴就此掀起,隨著紛爭未有落幕,家庭成員互相對立 ,受監護宣告人的情緒也連帶受到影響,儘管抗告人指控庚 ○○、辛○○、丙○○與丁○○在發生家庭糾紛以後就不曾回老家探 望母親,但是實際上四人在得知受監護宣告人住院消息仍到 院關切病情即時傳達眷注之情。此外在本次調查裡要屬辛○○ 、丙○○及戊○○三人最能清楚描述受監護宣告人之疾病就醫情 形,三人亦可一一說明相關的醫療照護與生活照顧需要,其 中戊○○並且受到抗告人的讚許,認同其具有孝心願意照顧年 邁雙親,近兩年受監護宣告人的疾病就醫、生活用品準備及 相關民生開銷也全是戊○○打理,然而在受監護宣告人之財務 維護情形存在疑義的情形下,戊○○並因其配偶於受監護宣告 人的資產上受有利益而成為眾矢之的,若由戊○○承擔監護職 責,只怕財產爭議更加難以落幕,家庭爭端持續亦非有利於 受監護宣告人之安養。丙○○則是受多數手足稱許具備孝心, 其未出嫁前就幫忙顧店,出嫁後還是住在老家對面公寓能夠 日日關懷父母,調查中並能詳細描述受監護宣告人的就診項 目、科別及接受診療情形,對疾病狀況有清楚掌握,只是受 監護宣告人一講起丙○○與丁○○利用抗告人不在就到房間翻箱 倒櫃一事,情緒十分激動,嗣後見到丙○○還有驅逐動作,對 之相當不諒解,丙○○要重新取得受監護宣告人的信賴恐怕有 相當難度,尚難認其能順利執行與監護職責有關的所有任務 。在辛○○部分,其居住地點距離受監護宣告人住家不遠,也 因在衛生所任職於醫學與護理知識可輕易取得,能瞭解失能 者需要的醫療照護與生活照顧需要,透過辛○○的整合讓居家 照顧護理資源可便利取得,使受監護宣告人能順利在家安心 養老,且辛○○雖與戊○○立場不同,但仍獲得其認可以為其處 事公正客觀且熱衷家族事務,能居間溝通協調解決家人間問 題,即便家裡還有一位身心障礙兒需要操勞,往日亦經常回 到娘家探望協助於受監護宣告人病後療養,願意為母親付出 心力,鑒於本件監護宣告事件的實質內涵係在解決受監護宣



告人財產管理爭議,並非要改變其現行照顧方式,若由辛○○ 出面承接監護事宜,應可維持現有照護模式,並有助於解決 手足爭端,重建適合受監護宣告人安養的家庭氣氛,是評估 由辛○○執行監護職務較為合宜。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評 估:相對人丁○○自稱工作性質自由,有充裕時間可以承當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職責,只是調查時受監護宣告人對丁○○存在 許多不諒解,見其返家探望也有憤怒情緒,且丁○○並非完全 掌握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情形,只是不想坐視其利益受損,衡 諸本件聲請動機兼有保全受監護宣告人財產,在雙方立場不 同並欠缺信任關係下,若由未任監護權責之他方辦理會同職 務,可求彼此確認監督之效,調查時戊○○並對受監護宣告人 的資產情形有相對瞭解,從而建議由戊○○執行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職務較為適當。⒌總結報告:本件受監護宣告人因認知 與身體功能逐漸退化,於日常生活功能呈現完全依賴的狀態 ,107年就經ICD編碼為失智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然 而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及動產都在近年遭到移轉甚或不 知去向,相對人丙○○等四人為維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安全才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調查受監護宣告人往日家庭氣氛和樂 ,卻因家庭紛爭致使其六名子女分成對立兩派,雙方非僅就 監護人選意見相左,彼此質疑對方動機,更進而影響受監護 宣告人安養情緒,而抗告人與受監護宣告人結縭超過六十載 ,自婚後便相互扶持走到現在,惟其年過八旬行走不便,日 常生活多需他人協助看顧,勢難勝任監護職務。再者於受監 護宣告人六名子女裡,惟有關係人辛○○能受到立場相對的他 方信賴,認同其處事公正且熱衷家族事務,能居間溝通協調 緩和手足爭端,並妥適扮演家庭成員關懷受監護宣告人之主 要窗口,且辛○○居住地點鄰近受監護宣告人住家,往日便大 量協助於療養事宜,其長期在衛生所任職,於臥床老者的醫 療照護與生活照顧知識充足,也能便利取得居家照顧護理資 源,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在家安心養老,保障其晚年道路走 得更加長久。而戊○○能獲得受監護宣告人之信任,對其資產 情形亦相對瞭解,應認適合承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職責,與 監護人一起核對、確認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狀況。故此擬建 議鈞庭裁定由關係人辛○○擔任監護人,關係人戊○○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等情,有本 院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兩造之主張及戊○○到庭陳述以「辛○○擔任監護人, 我沒有意見,但如果辛○○不願意擔任的話,我是最適合擔任 監護人的」等語,後於112年11月16日以書狀陳明「同意由 同住之己○○擔任監護人,伊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人方為最適當



」等情;己○○到庭陳述以「我認為我適合擔任監護人,我都 跟父母在一起,都是我抱我媽上去,看護薪水都是我在支付 ,去醫院也是我載去的,大家都很孝順,但是大家都要上班 ,只有我住家裡,伙食、水電都是我支付的,因為我跟父母 住在一起,我住三樓,他們住四樓,晚上有任何病痛也是我 處理的,我都叫救護車叫幾次了」等語;丁○○到庭陳述以「 戊○○不適合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人,我母親財產大量減少,財 產資料都在戊○○手上,他不會據實提供,由庚○○擔任監護人 比較適當,由我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人」等語(均見本院112 年11月2日訊問筆錄);庚○○、辛○○則共同於112年11月7日 具狀表明「同意由庚○○擔任監護人、辛○○擔任開具財產清冊 人」等情。綜上諸人之陳述,丙○○、甲○○、戊○○、己○○、庚 ○○均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相對人丁○○、辛○○則願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兩造、利害關係人之上開主張、 前揭家事調查報告及本院調查之結果,認甲○○雖主張其為乙 ○○之配偶,為適任之監護人,然抗告人年齡已逾83歲且行動 不便,日常生活多需他人幫忙照料,無法勝任監護職責。乙 ○○雖與戊○○同住,然於同住期間乙○○之存款於106年至107年 間確有急遽短少(見同上家事調查報告附件1),且丙○○、 丁○○、庚○○、辛○○均質疑甲○○是受到戊○○影響,才將乙○○資 產作出不公平的分配,故倘由戊○○擔任監護人,其勢必處於 其他人質疑下,得否順利執行監護人職務即非無疑。又己○○ 除有上揭指摘外,且與其他手足間關係亦屬不睦,亦不適出 任監護人。而丙○○、丁○○遭甲○○指摘係出於覬覦母親財產而 為本件聲請,彼此互不信任,相互指責,若由丙○○監護無法 妥適行使監護權。從而甲○○、丙○○、戊○○、己○○均不適宜擔 任乙○○之監護人。
 ㈢綜上所述,庚○○為乙○○之長子,並未陷於上揭人等爭執齟齬 之中,丙○○、丁○○、辛○○均同意由其出任監護人,且其亦同 意出任監護人,有家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另戊○○能獲得受監 護宣告人之信任,對其資產情形亦相對了解,應認適合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職責,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主文第二項、 三項不當,聲明廢棄原裁定關於選定丙○○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尚屬有據,爰將原 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變更原審裁定主文第二項、第三項之 內容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
七、本件抗告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46條、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5之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再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請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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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