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2575號
KLDV,112,基小,2575,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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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575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鄧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6日送達 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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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