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1944號
KLDV,112,基小,1944,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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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楊信言住所詳卷
被 告 詹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
度附民字第11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於臉書社群「傳說對決 買賣誠信討論區」中發文表示欲購買傳說對決遊戲帳號1組 之訊息,被告見狀,明知其無販售上開商品之真意,竟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賣家「郭庭睿」之身分(警方調閱臉書 暱稱「郭庭睿」之認證手機為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 ),透過通訊軟體私訊向原告謊稱可販售該遊戲帳號云云, 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7,000元至訴外人李 文嘉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內【(戶名:李文嘉,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係被告向不知情 之國中同學李文嘉所借用(李文嘉所涉部分,業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嗣因原告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傳說對決帳號,始知受 騙。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調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案卷核閱屬實(按 :內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收據、系爭帳戶客戶資 料查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臉書暱稱「郭庭睿」之認證 資料、職務報告、被告及訴外人李文嘉對話紀錄等件為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32號卷頁27至35、71 至85),本院刑事庭(就本件原告受騙部分)判處被告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在案,亦有上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上 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二)是以,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透過通訊軟體私訊向原告 謊稱可販售前揭遊戲帳號,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支付7,000元 至系爭帳戶予被告,被告之犯罪行為屬詐欺取財,且其詐欺 取財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開規定 ,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7,000元,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因被告上開故意不法行為,而受有7,000元 之財產權之損害,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 月22日(11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卷頁15)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法 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 訴訟費用,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 費用負擔如主文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以確 定其數額。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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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