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1768號
KLDV,112,基小,1768,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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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768號
原 告 盧賢秀

被 告 許逸倫(即張嘉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林內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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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