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2年度,22號
KLDV,112,司調,22,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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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嘯冬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東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 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東隆大廈管理委員會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 、同年9月18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管理費調高之決 議,無視少數弱勢者權益,依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 ,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故具狀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類於社團法人之總會 。聲請意旨主張相對人於112年7月25日、同年9月18日召開 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關於調高管理費部分之決議顯失 公平,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得訴請法院撤銷,核其性質 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即得變更或消滅 客觀上已然存在之決議內容,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 關係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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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