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671號
KLDV,112,司繼,671,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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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顏希
顏丞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 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卉琇之繼承人,因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2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三、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上開日期死亡等 事實,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 證。惟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 12年9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 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本件 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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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