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12年度,509號
KLDV,112,司小調,509,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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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小調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顏宇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住居所等,致本件調解程序無從進行。本院遂於民國(下 同)112年9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提出 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民國112年9月8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 故,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形,爰逕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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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