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7122號
KLDV,112,司執,37122,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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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1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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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正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 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5年9月20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於本件聲請前即 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 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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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