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579號
債 權 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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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代 理 人 宋家榮
債 務 人 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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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王曾文
人
債 務 人 郭瓊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對第三人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上開公司設於新北市汐
止區、新北市新店區,又聲請查詢債務人王曾文、郭瓊徽之
郵局帳戶資料暨查詢債務人王曾文之集保資料,因本件具體
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依上開規定,仍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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