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6227號
KLDV,112,司執,36227,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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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227號
債 權 人 邱明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雁中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陳雁中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 之勞保投保資料,而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惟查,債務人陳雁中戶籍設宜蘭縣五結鄉,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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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