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3971號
KLDV,112,司執,33971,202311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3971號
債 權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宸漢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係 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汐止區及臺北市南港區;又聲請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因本件具體執行標的所在 地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上開 規定,仍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