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3971號
債 權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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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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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宸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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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係
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汐止區及臺北市南港區;又聲請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因本件具體執行標的所在
地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上開
規定,仍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