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2號
KLDV,112,勞補,42,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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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良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9,79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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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