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12號
KLDM,112,附民,412,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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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汪美玉
被 告 林再益

黃建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再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 黃建銘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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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