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黃偉軒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黃俊棨
洪連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胡耀瑋經本院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拘提未獲、依法發布通緝中
;被告陳正澔、陳彥勳亦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
由本院拘提中,故原告對被告胡耀瑋、陳正澔、陳彥勳請求損害
賠償部分,待其等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麒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