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2號
CYDV,112,除,72,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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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全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友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2年3月8日 1,417,500元 QN0000000 全鈞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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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