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74號
CYDV,112,訴,374,202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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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洪明閑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邱楊桂蘭楊海庭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卿



被 告 廖楊素娥楊海庭之繼承人

楊再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智堡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鳳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梖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瓶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碧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惠琴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燈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振榮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鈴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兼上十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鈴美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邱素月即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斐即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再興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盛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廖桂枝
廖惠美
楊智凱
楊宗祐
楊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共有人楊海庭之所有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者)之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另請再次核對原共有人楊楊盧誾之所有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者)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若需補正者亦請補正,若需追加減被告者,亦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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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