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洪明閑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邱楊桂蘭兼楊海庭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卿
被 告 廖楊素娥兼楊海庭之繼承人
楊再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智堡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鳳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梖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瓶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碧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惠琴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燈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振榮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鈴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兼上十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鈴美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邱素月即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斐即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再興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盛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廖桂枝
廖惠美
楊智凱
楊宗祐
楊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共有人楊海庭之所有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者)之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另請再次核對原共有人楊楊盧誾之所有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者)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若需補正者亦請補正,若需追加減被告者,亦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