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張純湄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珉律師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林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乙○○與訴外人丙○○(下或稱丙○○)於民國(下同)101年 8月8日登記結婚,並共同在嘉義市區經營寵物店,家庭婚姻 關係幸福美滿。不料原告於000年0月間發現丙○○以暱稱「空 言之風林火山海」與被告甲○○以暱稱「Anita/十三妹」在歌 唱軟體APP,自110年6月11日起為情侣狀態,並以老公、老 婆相稱,且經常互相留言「愛你(妳)」、「想你(妳)」 、「纏綿」及擁抱或接吻之示意圖等,在網路上公然示愛獻 媚、打情罵俏。此外,丙○○自111年9月20日起以房租、健檢 費或周邊等名目,使用「妳老公」、「空言老公」等暱稱, 持續匯款如附表三所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1萬2,000 元不等之金額至被告郵局帳戶,彷彿為熱戀中同居之情侣。 ㈡嗣被告分別於112年2月1日、同年5月11日在寵物店内與丙○○ 多次親吻、擁抱、撫摸臉頰、頭髮、觸摸跨下以及摟肩等如 同戀人之不當肢體接觸,且觀店內監視器影片中,丙○○慢慢 將臉靠近被告時,被告並未閃躲反主動將臉抬起,迎向丙○○ 進而親吻多次,且在丙○○捧起被告雙臉時,被告亦未拒絕, 同時露出甜蜜笑容,被告辯稱非其主動等語,僅是卸責之詞 。再者,丙○○於原告起訴後之112年6月16日、17日更主動向 原告坦承並表示其與被告間自111年2月起在被告租屋處及旅 館發生數次性行為,顯見被告明知原告與丙○○之婚姻關係仍
存續中,而仍與丙○○有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 常往來,被告行為已足以動搖原告與丙○○配偶間應互相協力 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及互守誠實義務,而建立 感情上確信與歸屬,業已侵害原告基於婚姻契約所生夫妻之 身分法益,原告原可期待與丙○○家庭生活圓滿和諧、幸福美 滿,卻遭被告無端破壞,導致婚姻關係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足令原告飽受身心煎熬,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甚深,情節應 屬重大。為此,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項及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丙○○曾為戀人關係,在意外相遇後,雖知悉丙○○已經 結婚,然丙○○在知悉被告的練唱軟體後,自行創立帳號加入 該軟體,並送了一堆禮物提升雙方好感,進而將被告與丙○○ 2人關係提升為靈魂伴侶,被告雖然知丙○○還是喜歡被告, 惟因雙方僅限於網路上做網公、網婆,並無破壞原告婚姻之 意,且丙○○常常向被告告白,被告亦僅當作玩笑話。被告因 職業所需,在唱歌直播時,亦常被人叫老婆,亦常被要求叫 他人老公,在網路和他人互稱老公、老婆,對被告是無意義 之詞語。又被告從小在國外長大,且丙○○曾為被告戀人,因 此在唱歌軟體留言予丙○○「愛你」、「想你」等文字,在國 外,朋友間也很常用,而傳送之擁抱圖及動態圖,並無猥褻 字眼,被告僅係做稱職的網婆,安慰丙○○,抒解其壓力,心 靈上互相扶持的朋友而已。至於丙○○匯款給被告部分,係為 幫助被告度過生活上的難關,丙○○要用何名義匯款,被告無 從干涉。
㈡又依照原告提出該寵物店於112年2月1日監視器的影片可知, 是丙○○將被告的口罩脫下親吻被告,並非被告主動,且被告 均未主動擁抱、親吻、撫摸丙○○,及其他肢體接觸。另寵物 店112年5月11日監視器影片中,被告從丙○○背後以手指戳向 其跨下僅係惡搞嬉鬧,並非愛撫之動作,而在外國互相擁抱 為司空見慣行為,及摸肩膀都是表達關心、安慰的方式,原 告主張被告與丙○○間之前述行為侵害配偶權乙情,不足採信 。再者,原告提出其與丙○○間的談話譯文,主張被告與丙○○ 有發生性關係。惟前述談話中,丙○○承認與被告發生過性關 係,全為丙○○片面之詞,不可採信。丙○○並無被告嘉義租屋 處的鑰匙,且被告子女都在被告身邊,被告不可能在小孩面
前與丙○○發生性關係,亦從未與丙○○發生性關係,原告無法 提出發生性關係照片或影片舉證證明,原告主張實不足採。 ㈢原告生病病危時,丙○○耗費心力照顧原告,原告卻未體諒丙○ ○的辛苦,造成丙○○心力交瘁,婚姻關係因此破裂,與被告 無關。又丙○○僅係尋求被告猶如朋友般安慰,被告並未妨礙 原告家庭,原告請求被告為精神賠償,並無理由等語,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 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行為人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 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 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自得 謂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苟配偶 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 。又通姦行為固屬構成侵害配偶關係所生配偶權益之侵權行 為,惟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 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 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 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 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再者,現今社會 或因工作、求學、社團等關係,男女社交行為實不可避免, 人際關係亦不可能僅侷限於夫妻關係,男女基於正當社交所 為會面、用餐、聊天、合照,或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及照片 ,本為社會常態,亦非法所不許。然婚姻關係締結後,夫妻 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義務,則男女 間之社交行為亦應受到社會通念之限制,如逾越一般社交界 限,即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又婚姻係以夫妻 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 利。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乙節,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經本院調查:
⒈原告主張其與丙○○於101年8月8日結婚,並共同在嘉義市區經 營寵物店,被告知悉丙○○為原告之配偶等事實,為被告所不 爭執,並有全戶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 ,自可信為真實。
⒉又原告主張被告與丙○○間在歌唱軟體APP,其中自000年00月 間起即有以「老公」、「老婆」相稱,並經常相互留言「愛 你(妳)」、「想你(妳)」、「纏綿」及擁抱或接吻之示 意圖等,在網路上公然示愛獻媚、打情罵俏,及被告分別於 112年2月1日、同年5月11日在寵物店内與丙○○有親吻、擁抱 、撫摸臉頰、頭髮、觸摸跨下及摟肩等肢體接觸,而丙○○更 自111年9月20日起以房租、健檢費或周邊等名目,使用「妳 老公」、「空言老公」等暱稱,持續匯款如附表三所示2,00 0元至1萬2,000元不等之金額至被告郵局帳戶等情形,有被 告郵局帳號存摺封面、丙○○於111年9月至12月間匯款予被告 之紀錄及附言、寵物店監視器錄影光碟、截圖圖片附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27至29、31至34、129至130頁),而被告對前 揭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與監視器錄影光碟、截圖既均不爭 執其真正,僅以前述情詞及抗辯其在國外長大,僅係表達關 心、安慰的方式,並未妨礙原告家庭等情。惟被告與丙○○各 以其等暱稱「Anita/十三妹」、「空言之風林火山海」在前 述歌唱軟體APP之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對話,及在寵物店 有如附表二之親吻、擁抱等親密互動之情形,亦有錄影光碟 及勘驗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25、31、144至147頁),應 可採認。
⒊本院審酌前述事證可知,被告與丙○○有示愛、擁抱、接吻等 互動親密,及於社交生活中自居於老婆、老公配偶之地位, 而向他人公示,均已逾越已婚男女一般社交行為往來之分際 ,被告前揭行為,可認確已有逾越男女普通朋友一般社交往 來之交往關係,非一般婚姻配偶所能容忍,被告之行為,顯 足以破壞原告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之誠實信任、共同生活 圓滿及安全幸福,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並足令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自屬情節重大,且被告前 述行為之干擾、破壞與原告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 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應負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前述抗辯,尚無可採 。
⒋至於原告雖提出其與丙○○之對話錄音譯文(參閱附表四之一、 二部分錄音節錄內容,全文見本院卷第113至128頁),並主 張被告與丙○○有發生性行為等語,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並經
證人丙○○到庭證述:我沒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因我知道有 本件訴訟,那時候有猜到她(原告)可能要錄音,錄音會提到 ,我自己的精神狀況不好,不想與她吵架,我就說她想聽的 東西,不然我講其他的,她也不會相信等語(見本院卷第167 至169頁)。依證人丙○○所述,其已知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原告並陳稱在收到被告答辯狀當天晚上為錄音(見本院卷第1 69頁),則證人丙○○因知悉兩造就配偶權為爭訟,已有精神 狀況不佳情況,其陳稱為迎合原告及避免夫妻爭執,亦非全 然無據,且被告及丙○○均否認有性行為,而當時錄音前、後 對話及情境、語調為何及是否確屬丙○○真意?並已經證人到 庭所否認,自難僅憑該對話內容,遽認被告確有與丙○○為性 行為,原告此部分主張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與 丙○○發生性行為,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採認。 ㈡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 ,依同一理由,前述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 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 參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依前揭所述,被告既與丙○○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不 當交往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原告 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導致原告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當然。則原告依前述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兩造均為大學畢業,原告 與丙○○共同經營寵物店,110年度其他所得約1萬5000元,無 其他財產,被告無財產所得或財產等身分及經濟情形,此亦 有原告畢業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及限閱卷),暨斟 酌被告前揭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態樣、互動期間,及原告 之婚姻狀況,與其所受精神上痛苦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部分之 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萬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4日(見本院卷第61 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又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再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各有規定。本院前述命被告 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前述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併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前述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本院悉予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不一一論述, 附此說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一:被告與丙○○留言互動截圖(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被告與丙○○在親密空間留言予對方之文字內容 發文者/留言者 對象 內容 Anita/十三妹(即被告) 空言之風林火山海(即丙○○) 「只為你編唱,愛你」、「親愛的老公,生日快樂,愛你」、「老公!我要的愛不止(只)三分鐘」、「老公,謝謝你的"用心良苦"...辛苦你了」、「有你的陪伴,都是幸福的瞬間」、「老公,跟你不管做甚麼都是最浪漫的事,即便是無聊靠著你的肩,我也覺得很幸福...」、「真心話就是...愛你」、「愛你」、「只能是你」、「跟你牽一輩子得手」、「愛我別走」、「對你"不只是"...有一點動心」、「只想與你纏綿」、「好想你」、「愛你真的需要"勇氣、」、「今生今世跟著你,做你幸福的理由,只想嫁給你,老公情人節快樂」、「謝謝你"讓我取暖"」。 空言之風林火山海(即丙○○) Anita/十三妹(即被告) 「...謝謝妮子老婆愛妳愛妳」、「謝謝親愛的妮子老婆」、「有妳陪伴,才有幸福」、「妮子唱的好好聽!!愛妳、愛妳」、「好好聽!!妮子女神最棒!!愛妳」、「一起牽手愛妳」、「我也愛妳」、「愛妳!!好聽好聽!!」、「都有放心上喔!」、「很開心那個人是我」、「嘻嘻嘻、開心」、「不走不走,愛妳不走」、「我也是不只一點點動心喔」、「我也好想妳」、「我也想跟妳纏綿」、「謝謝老婆的情人節禮物,愛妳喔」、「謝謝妳,願意讓我暖和妳」、「
附表二:本院勘驗南和寵物店監視器影片之內容 編號 勘驗影片顯示之時間 影片內容 頁數 1 2023/02/01 14:50:39開始 畫面開始為訴外人丙○○(下稱丙○○)與被告站著聊天,畫面時間顯示2023/02/01 14 :51:00時,丙○○走向被告,親吻被告嘴巴,被告有稍把頭仰高,嘴巴噘起,未把頭偏開,待丙○○後退後,才把頭轉向鏡頭,時間至2023/02/ 01 14:51:01,之後....影片結束2023/02/01 14:51:37。 見本院卷第144頁 2 2023/02/01 15:32:38開始 畫面開始為被告與丙○○聊天....。畫面時間顯示2023/02/01 15:33:04時,丙○○由原本與被告聊天的狀態,將右手放在被告頭上,由前往後撫摸被告的頭髮,被告頭有往上抬,丙○○親向被告嘴巴,被告並未拒絕,和丙○○親吻至2023/02/01 15:33:06之後,丙○○和被告2 人互動、聊天至影片結束2023/02/01 15:33:37。 見本院卷第145頁 3 2023/02/01 15:27:38開始 畫面開始為,丙○○的雙手摸向被告兩邊臉頰,被告則看著丙○○,丙○○雙手前後搓揉被告兩邊臉頰,與被告聊天,並按摩被告臉頰至2023/02/01 15:27:54。畫面時間顯示2023/02/01 15:28:02時,丙○○雙手再次接觸被告兩邊臉頰,按摩被告臉頰,輕觸和輕拍被告臉頰至2023/02/01 15:28:10。之後,丙○○和被告2 人互動、聊天至影片結束2023/02/01 15:28:37。 見本院卷第145頁 4 2023/02/01 14:04:38開始 畫面時間顯示2023/02/01 14:04:44時,丙○○走向被告,將被告口罩拉下,親吻被告嘴巴,被告未拒絕,和丙○○親吻至2023/02/01 14:04:48。之後,丙○○雙手撫摸被告頭髮至2023/02/01 14:04:52。...影片結束2023/02/01 14:05:38。 見本院卷146頁 5 2023/05/11 13:33:28開始 畫面開始,丙○○走向被告,用右手由上往下滑摸被告頭。畫面時間顯示2023/05/11 13:33:58時,丙○○在畫面右上角整理物品背對被告,被告在他後方,伸出右手食指及中指戳向丙○○跨下,碰了兩次,然後時間顯示為2023/05/11 13:33:59時,手就縮回來。畫面時間顯示2023/05/11 13:34:11時,丙○○的額頭去靠向被告左側面額頭,輕碰一下。....影片結束2023/05/11/ 13:34:28。 見本院卷第146至147頁 6 2023/05/11 12:02:28開始 畫面開始時,丙○○坐著,看著被告,被告站在他左側,丙○○左手抱著被告,被告右手放在丙○○肩膀上,在被告肩膀上上下輕撫、輕拍,然後丙○○左手扶著被告起身,抱向被告,被告也與丙○○相互抱在一起,丙○○並把頭靠在被告右側肩膀上,被告輕拍丙○○肩膀,至2023/05/11 12:02:35。...影片結束2023/05/11 12:03:28。 見本院卷第147頁
附表三:丙○○匯款予被告之金額(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丙○○匯款之附言 備 註 1 111年9月2日 5,000元 給自己:10月房租 匯款資料 2 111年9月20日 12,000元 給對方(即被告,下同):健檢費 匯款資料 3 111年9月26日 2,000元 給對方:醫藥費 匯款資料 4 111年10月25日 3,000元 匯款資料 5 111年10月27日 2,000元 給對方:妳老公 匯款資料 6 111年10月29日 8,000元 匯款資料 7 111年11月1日 10,000元 匯款資料 8 111年11月6日 6,000元 給對方:妳老公 匯款資料 9 111年12月8日 3,000元 給自己:周邊 給對方:妳老公 匯款資料 10 111年12月21日 2,000元 給自己:周邊 給對方:空言老公 匯款資料
附表四之一:112年6月16日原告與丙○○對話錄音譯文部分內容 錄音譯文記載時 間 內容 頁 數 08:13 丙○○(下稱許):我知道你不喜歡,我知道是我不對在先,是我出軌沒錯 見本院卷第114頁 09:24 原告(下稱原):喔 ,所以你現在是覺得你出軌了? 許:嗯 。 見本院卷第115頁 09:35 原:所以是精神上出軌了,還是肉體也出軌? 許:喔,有。 原:精神上出軌了,肉體也出軌了? 許:嗯。 同上 14:46 原:你們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性行為的? 許:去年的過年後吧。 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 17:36 許:...,應該是我算比較主動啦。 原:你主動? 許:嗯,...。 見本院卷第118頁 18:38 原:所以你們兩個是已婚,都在外遇? 許:嗯,對。 原:她老公,在那邊失意,那為什麼要來找你?你主動之後,那為什麼她就貼上來了? 同上 18:58 許:嗯,應該是我貼上去吧。 原:是你貼上去? 許:還是她...,可以說是互相。 原:互相? 許:對啊。 原:兩個互相貼是不是? 同上 19:06 19:10 許:不是,因為我們兩個本來就有感情在了啊,以前啊。 原:啊所以現在呢? 許:就我們又在一起之後,就很快的能夠有親密的感覺了。 同上 24:33 原:...她跟你借了多少?全部? 許:我沒去算欸。 原:那她要怎麼還? 見本院卷第121頁 24:57 許:就借哪一筆還哪一筆啊,她在那邊自己有,她有記錄,我沒記錄啊。 同上 27:17 許:...就是去年的過年的時候,對,推倒那個牆之後,我們才發生關係的。 見本院卷第122頁
附表四之二:112年6月17日原告與丙○○對話錄音譯文部分內容 錄音譯文記載時 間 內容 頁 數 20:22 原:那你跟甲○○都在哪裡發生性行為? 見本院卷第124頁 20:41 許:她不是有在這邊租房子,就在她的房間啊,...。 同上 21:15 原:所以你跟她發生性行為都是在她房間? 許:對啊,要不然之前就是在外面會找旅館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