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07號
CYDV,112,補,507,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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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楊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建成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4,000元(計算
式:3,334,000元+11,000,000元=14,334,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3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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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