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88號
CYDV,112,補,488,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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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柯竣耀


被 告 柯蘋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蘋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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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